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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制度
1.铁岭市地震局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制度
2.铁岭市地震局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
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铁岭市地震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6.铁岭市地震局重大处罚案件
备案审制度
7.铁岭市地震局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8.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9.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10.铁岭市地震局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11.铁岭市地震局行政罚款罚缴分离制度
12.铁岭市地震局举报、投诉制度
13.铁岭市地震局行政复议制度
铁岭市地震局文明执法和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一、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我局已经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
二、执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及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责、职务之便进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
四、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接待外来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积极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杜绝不文明行为,让为事者满意。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外来人员的质疑、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对群众举报问题的解决应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约、违纪和不文明行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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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
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立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
(一)具有违反地震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二)依照地震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等。
二、所有立案案件必需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审查签定意见,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
三、重大案件应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五、本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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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使全体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决定职责、维护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我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我局行政机关和被执法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
二、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结合: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我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处罚,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
(三)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五)其它行政执政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五、
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邢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邢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八、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伸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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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树立廉洁、高效、勤政为民局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拟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局属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办公电话等都予以公示。
四、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五、各执法机构要制定廉政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及文明服务公约承诺制度
六、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市地震局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4848785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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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所属职能科室(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三、全局各职能科室(部门)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和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震害防御科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追究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九、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和掌握各职能科室(部门)在执法过程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备案制度。各职能科室(部门)平时要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登记簿》,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须按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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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重大处罚案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为了做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5]15号文和《铁岭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铁岭市政府令第34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说的重大处罚案件是指:市地震局作出的对公民个人罚款在10,000元以上;对其他组织罚款在50,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市地震局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死回生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主动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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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规范性文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一、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省政府《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以本局名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部门以本局名义制定的一般政策措施性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守“政随法出”的原则,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违法或纵横越权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起草科室应将规范性文件的草稿、起草说明和相关材料报送震害防御科备查。
五、局法规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各科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超越权限;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世贸组织规则;看其有关规定是否适应。局震害防御科超过三个工作日没有进行审查的,应视其为无异议。
六、规范性文件经局震害防御科签署意见后,应交本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到局办公室登记编号打印。
七、规范性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其制定科室应将文件、文件说明报送局震害防御科,由震害防御科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地震局报送备案。
八、如果市政府法制办或省地震局发现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意见认真修改。
九、对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局震害防御科审查的或不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地震局报送备案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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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防震减灾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地震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罚分明,依据我局有关行政执法的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评议范围
市地震局内部凡有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之内。
第二条: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客观公正、突出重点。
第三条: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一)地震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使考核评议的职能力和权力,局长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科的科长为考核评议组织的成员。
(二)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执法工作情况。各负责考核的科室负责人要随时掌握情况不定期地向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日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小组负责。
第四条:考核评议办法
(一)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指标和被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
(二)取分级考核办法:
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科室要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共同分40分,单项分60分,并在百分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等级。优秀:90-100;良好:80-89;差:80分下。
第五条:采取日积累,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法。
第六条:实行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扣、奖分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办法。凡是
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才具备评先评优的资格,凡是差或者出现执法过错的一律不得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共同考核项目40分
1、学习、培训、考试(20分)。凡按要求规定的统一学习、培训、考试,学习认真,没有无故缺勤的计满分;凡一次无故缺课学习的扣0.5分听课学习不认真,经批评不改者扣1分;考试不参加或不及格者均扣2分。
2、执法形象(20)。工作态度好,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者计满分,凡是态度不好,服务不认真扣0.5分,与办事者口角者一律扣1分。
(二)各科室专项考核项目60分
1、适用法律主体不当,未予及时纠正撤销的扣40分;
2、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扣30分;
3、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个人过错,虽然纠正但造成影响的扣20分;
4、以职务职权之便,不能廉政执法者视情节和后果扣20-30分;
5、工作效率低,未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内完成执法任务的扣10-20分;
6、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成绩突出,创造经验,在局系统进行经验交流的加1-2分;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2-5分。
以上指标考核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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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年初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并报局领导班子审定。
二、学习和培训由局领导班子具体指导,震害防御科负责组织实施。
三、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我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尤其是加强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及增强执法力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学习与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学习与培训的制度,坚持经常化,各科室每月组织一次法制学习,局全年至少举办一次执法人员培训班。
七、
加强学习和培训的组织检查,个人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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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二、本制度所称的执法证是指经核发执法证机关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四、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五、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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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罚款罚缴分离制度
一、凡涉及罚款案件,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执法人员不允许直接收取罚款。
二、执法人员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被处罚单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其它指定地点交纳。
三、每年对罚款情况进行核对。
四、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严禁留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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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举报、投诉制度
一、加大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力度,强化内部的层级监督,建立行政举报投诉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现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发现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局监督部门进行举世报、投诉。
三、市地震局受理举报、投诉单位为局办公室,电话:4848785。
四、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举报、投诉记录,并在48小时,人向领导汇报。
五、市地震局在一周内对举报、投诉拿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上报或移送有关部门。
六、对举报的投诉人的个人情况要严格保密,以确保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七、对违反本制度或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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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震局行政复议制度
一、维护公民、法人或团体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震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行政复议资格证书。在的复议案件必须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行政复议主要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行为,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处理或转送有关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行政复议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并在决定限期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施加其它行为。
五、行政复议过程中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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