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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
就《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于2004年2月27日由张文岳省长签署第1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2004年4月1日施行。市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答:大量地震灾害调查结果表明,地震引起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倒塌破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切实提高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才能达到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目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际上就是判定建设工程所处环境的地震危险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防御标准和措施。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实施,随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由于上位法有些规定相对原则,这就要求我们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内容具体、便于操作的地方性规章,以规范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科学合理,进而有效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
问: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地震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依法搞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和愿望,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为我们市、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确定了地方规章,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有力措施和保障。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对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建设工程尤其是交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由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来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做出了规定,并就这一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抗震能力,规范市县地震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市县防震减灾法制化管理,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建立和营造安全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问:《管理办法》对市、县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市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附具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如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标准和指标。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遵循以下规定:
1、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省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上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2、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及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按地震动参数分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二是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问:《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市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管理办法》施行后,省地震局将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标准、提供以1:20万电子底图为基础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们将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内容,确定管理形式,培训执法队伍。当前,要抓好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学习和宣传,增强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责任感,提高建设单位遵守《管理办法》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地震部门作为《管理办法》的执法主体,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严格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新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确定。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制的要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通过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来规范和引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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