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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留言时间

    2019-01-15 16:44:27

    留言内容

    美团外卖平台对使用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商家多收取费用,降低配送范围、强制下架营业活动、在搜索商家时或排名时没有使用双平台的商家 是否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9-02-19 14:03:32

    回复内容

    咨询人所描述的问题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之不正当行为,也不属于垄断行为。
    具体理由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咨询人所描述美团现在所实施的行为有:1.如果同时使用美团和饿了么两个平台,则不能享受美团所提供的平台扣点优惠;2.如果同时使用美团和饿了么两个平台,则美团降低配送范围。以上行为,不属于使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属于垄断行为,这两个平台没有达成垄断协议,相关要件也不符合垄断。关于垄断执法国家给地方的权限也只是到省一级。关于各市的执法权,省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研究,现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必须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才可以。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可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要件具体阐述为: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着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三)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