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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应用-违法采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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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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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采矿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处理意见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进行开采,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3、处理意见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3、处理意见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3、处理意见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3、处理建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持勘查证采矿(以探代采)的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处理意见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