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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应用-非法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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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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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转让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处理意见

 1)对转让方的处理

责令改正,没收转让方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对受让方的处理:

受让方已实施勘查的,按照无证勘查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以承包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的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处理意见

1)对转让、出租、发包方的处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对受让、承租、承包方的处理

已实施开采的,按照无证采矿处理。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处理意见

1)对卖方、出租方或转让方的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对受让方、买方、承租方的处理

已实施开采的,按照无证采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