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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线索收集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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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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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线索收集移交制度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摸排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发现苗头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整合联动,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攻坚战,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备案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本单位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梳理汇总和信息备案工作,对群众举报、排查发现和流转移交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逐一建档立册、办结销号。

第二条  实施涉黑涉恶问题线索首问责任制。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首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部门,应热情接待并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

第三条 实行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周报备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周要将本部门排查收集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报市局扫黑办备案,重大问题线索,随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

第四条 严格落实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对排查收集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报市局扫黑办备案;对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或需多部门协同处理的要在调查期限截止前向市局扫黑办申请延长调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须每月报送调查进度。

第五条  及时做好问题线索流转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在登记备案后三日内向市局扫黑办提出线索流转申请,市局扫黑办根据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应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线索移交承接单位自接收线索之日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线索移交存在异议的于三日内向市局扫黑办提请书面复议,市局扫黑办请示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六条 实行涉黑涉恶线索处理反馈制度。接收单位核实、调查案件后,应在案件处理结果做出后三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局扫黑办。对于不需要保密的案件,应同时向实名举报人或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进行反馈;对于需要保密的案件应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该案的受理情况。

第七条  严格落实涉黑涉恶线索责任制。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排查、备案、流转、核查等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并将其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报送不及时、打击整治效果不好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措施严格追责。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