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铁政法发[2017]4号
铁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铁政法发[2017]4号
市政府各部门法制(规)科: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23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决定在201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以2011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包括2011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坚持法制统一。此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四)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谁执行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三、清理方式
(一)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文件中的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但经依法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5.其他需要修改完善的情况。
(二)宣布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新上位法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6.其他需要宣布废止的情况。
(三)予以保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
四、清理步骤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或者主要执行部门进行初步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处理意见及规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填写《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法制办汇总审查。同时报送《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法律依据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版至:fzb4998608@163.com。
(二)审查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认真对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三)公布阶段。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完成后,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五、清理要求
(一)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定具体科室和人员负责,认真提出与贵单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各部门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查清规范性文件总数,做到不遗不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的清理意见必须合理、合法,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
附件: 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017年3月16日
附件1
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施行 日期 | 清理意见 | 清理意见的 理由和法律依据 | 备注 | ||
保留 | 废止 | 修改 | ||||||
注:“法律依据”的填写,需具体说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及依据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