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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84103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监管的建议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6月01日

    阅读: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84103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监管的建议

      提案内容

      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监管的建议

      编号:841034      提案人:兰秋          提案时间:2019-12-17

      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样东西,它帮助人们度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药品在减轻病痛、治病救人的同时,药价的高低、药品服用的适应症也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如今,在我市的一些大街小巷、村屯都能看到各种规模大小的药店,一条街上,少则一家,多则数家甚至十余家。街道上琳琅满目的药店也体现在不尽相同的药价上,特别是同一品名、同一剂量、产自同一制药厂的药品,只因摆在不同药店的柜台内,价格竟然大不一样,这种差别更体现在市区零售药店之间。比如,一种常用于抗血小板的药物拜阿司匹灵均为100毫克/片,每盒30片,生产厂家均为拜耳医药有限公司,只因药房的规模大小及是否为连锁药房,售价分别为15.5元/盒,13元/盒,7元/盒,差价达8.5元。其他一些药品在市多家药房也发现了同药不同价的情况。还有因为市民群众不掌握药品的适应症而超范围、大剂量、滥用及不合理应用药物,对机体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华法令为抗凝剂,患者自行于药房购买此药,未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服用,导致出血,险些丧命。

      建议:

      1、建议明确要求各药店在门店醒目位置张贴举报电话,如果市民认为购买的药品价格过高,可以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奖罚措施,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药价虚高等违规行为。

      2、建议药店均应有“处方药请凭医师处方购买或使用”的相关标示,并要落到实处。

      3、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区、村零售药店药价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的抽检频次,可以采取随机暗访与抽查、群众举报等方法,定期不定期检查药店购价、售价记录等,促进零售药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售药。

      4、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开发推广使用药价管理软件,便于对各零售药店药价进行信息化监管。

      5、处方药药品在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零售药店要对处方药进行台账式管理,可将原始处方复印留件备查,无复印条件的可对处方登记造册,做好销售记录。保留的处方或处方登记簿上所列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必须与该药品的验收记录相对应;凡不符的,一律按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论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定期抽查。

      6、引导市民增强合理用药的意识。行政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市民对滥用抗药物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合理使用药物的自我保护意识。

      7、加大对违规销售药物的查处力度。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

      第841034号建议的答复

      兰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药品消费大国,药品安全问题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一直将零售药店监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一、对于第1条“建议明确要求各药店在门店醒目位置张贴举报电话”、第3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区、村零售药店药价的监管力度”、第4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开发推广药价管理软件”建议的办理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铁岭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需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以后我们也将把此要求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项目。

      根据《价格法》规定,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成本而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终端价格,但必须要求明码标价。对于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药品、同一种规格的药品,各家零售药店定不同价格的情况,是由于各家药店进货渠道不一样,进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同,另外不同药店的经营成本不同,因此导致终端销售价格不同。

      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的权利之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但依据《价格法》,经营者如果有串通涨价、操纵市场、诱骗消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希望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药品之前货比三家,谨慎消费。

      二、对于第2条“建议药店均应有处方药请凭药师处方购买或使用的相关标识”和第5条“处方药药品在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药师处方才能销售” 建议的办理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铁岭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均需悬挂警示语,即:处方药(RX)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使用;非处方药(OTC)详细阅读说明书购买使用。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我局要求企业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并留存处方,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

      今后,我局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未悬挂警示语、药品零售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对于第6条“引导市民增强合理用药的意识”建议的办理意见。

      近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增进社会大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 结合国家相关要求,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月”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通过安全用药大讲堂、电视台报道、报纸专版等多种宣传手段,联合县区局走进当地的社区、学校、企业、贫困村和养老院举办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以悬挂横幅、设立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群众、药品从业人员宣传《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使广大公众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全、合理用药的科学知识,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对于第7条“加大对违规销售药物的查处力度”建议的办理意见。

      2019年,我局开展了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情况、销售处方药情况和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940余人次,检查药店807家,对75家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主动注销执业药师41人,8家药店核减经营范围,193家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被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对6家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企业撤销GSP证书,6名执业药师上报省局上黑名单。

      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一直是我局重点工作之一,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药店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对重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其药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药品消费环境!

      尊敬的兰秋代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我们将继续为更好的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而努力,欢迎您以后对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