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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监处字【2020】13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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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字【2020】13号

      当事人:舞钢市程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0MU8E12(1—1)

      住所(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秀甲中原3号楼28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丹丹

      2020年7月1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舞钢市程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30日氢气储罐爆炸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移交给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大队,并附带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对事故结案的批复等相关资料,我大队于2020年7月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7月6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丹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用来验证钢材真伪的二维码,部分钢材在切圆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移植,其提供的随行试件为合格试件,致使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辩别钢材的真伪,导致不符合要求的钢材用在事故设备上,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及个人收入情况;

      3、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确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4、伪造的质量证明书及购销合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5、材料性能分析及断口分析报告:证明事故因不合格钢材造成。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确实应对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11.30氢气储罐爆炸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氢气储罐是危险性大,一旦爆炸后果难以想象,使用该公司提供的不合格钢材制造的储罐已经销售到外地,为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社会影响严重,该事故也造成2死3伤的严重人身损害,因为使用了不合格钢材也给使用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且此次事故主要原因也是因为该公司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钢材所致。我队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本罚则处罚裁量标准第三阶次的适用条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妨碍调查工作、作伪证”。

      依据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铁岭市财政局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缴款专户(帐户名称:铁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1201110000079,开户行:铁岭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政府(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