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信用监管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用监管信息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监处字【2020】10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8月12日

    阅读:

      铁岭市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字【2020】10号

      当事人:王英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128272374381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英君

      2020年7月1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2019年11月30日氢气储罐爆炸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移交给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大队,并附带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对事故结案的批复等相关资料,我大队于2020年7月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7月1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君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3、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确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4、收入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确实应对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11.30氢气储罐爆炸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组工作,并组织公司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队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本罚则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阶次的适用条件:“从轻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铁岭市财政局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缴款专户(帐户名称:铁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1201110000079,开户行:铁岭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政府(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