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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年06月24日

    阅读: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调兵山市相波养殖厂等7户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你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登记注册的地址发现你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于2019年5月31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5月31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注销或者无等状态,证实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税费。再查,2019年5月31日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证实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的机读信息、现场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该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2019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调兵山市相波养殖厂等7户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调兵山市相波养殖厂等7户企业名单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企业名单:

    调兵山市相波养殖厂

    调兵山市保风苗木种植场

    调兵山市华视眼镜店

    调兵山市鹏程矿业物资经销处

    调兵山市伟宁冷库

    调兵山市东方二十一南奇网络会所

    调兵山市东方二十一星空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