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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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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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铁岭县东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你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登记注册的地址发现你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于2019年5月31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5月24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无,证实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税费。综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的机读信息、现场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该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2019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铁岭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本罚则的相关规定,即“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铁岭县东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铁岭县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路20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铁岭县东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