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该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该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教育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人:葛军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0号
执法人数:10人
电话:7909013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9部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查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无资格证书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查处民办学校未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查处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查处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查处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行为。招生考试期间试卷安全监察;招生考试评卷期间试卷安全监察;中考物理、化学、生物、英语和体育加试,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高考艺术类统考考试及教师资格证考试、面试过程监察;小学入学、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录取过程的监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