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为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经铁岭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现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永贵  市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王  宇  市司法局副局长

  执行委员:

  王奕尧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科(政府法律顾问科)科长

  郭  宇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科长

  徐春黎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和监督科科长

  委  员:

  沈  丽  铁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崔洪涛  铁岭市司法局调研员

  王宪东  铁岭市公安局银州公安协调办主任

  夏  刚  铁岭市环保局调研员

  田鹏辉  沈阳工业大学教授

  刘忠伟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梅艳慧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丁  一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耿  爽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陈晓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韩英夫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艳玲  铁岭中天法医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

  陈国兴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维信  北京市邦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贺君  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  村  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主任

  牛春豹  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楚艳秋  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许利伟  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主任

  栗志明  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冬雨  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继衡  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毅  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立宏  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倩  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富聿山  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  伟  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  建  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英  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  旭  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凤艳  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永光  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才艳玲  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旺鑫  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影娇  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槟彬  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  加  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主要职责

  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为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委员会为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科室承担。

  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以及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法学理论、法治实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包括市直各部门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执业律师等。

  咨询委员会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负责,主要承担与委员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和案件论证会议,以及委员退出、选聘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执行委员协调。

  执行委员每年定期召开执行会议,通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列席。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工作或者生活常驻地在铁岭市内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行政复议咨询职责;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四)专业知识深厚、经验丰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市直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包括已退休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案件的研究咨询工作;

  (七)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不存在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听证会、集体讨论会等,以书面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咨询;

  (四)参与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课题调研;

  (五)行政复议应诉其他相关咨询。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对外透露案件信息。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经续聘可以连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理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提请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

  (一)社会影响较大;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四)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征询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承办科室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案件承办科室(或承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将《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送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必要时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科室或者案件承办人员的要求及案件需要,选定征询的委员,具体事宜由案件承办科室(或承办人所在科室)办理。召开论证会的,承办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等人员应当列席。

  第十二条  咨询意见以单独征询或者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取得。单独征询的,委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署名。召开论证会的,承办科室(或承办人所在科室)应当制作论证会议记录,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论证会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提供咨询意见前,委员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查阅案件卷宗等。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供咨询意见,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对外公开。

  委员在提供咨询意见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参加案件咨询、论证、评审等活动,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参照《铁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市直部门在职专业人员担任委员的除外。

  因案件特殊需要组织其他专家、律师提供咨询意见的,参照咨询委员会委员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工作规则或者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