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将《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2020年6月22日前登录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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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重点流域养殖禁(限)养区的划定,科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标准
(一)划定原则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铁岭市将辽河干流保护区范围及东辽河、招苏台河、亮子河、长沟河、万泉河、二道河、马仲河支流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禁养区。将东辽河、招苏台河、亮子河、长沟河、万泉河、二道河、马仲河支流禁养区外扩200米,划定为限养区;将清河、柴河、凡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二)划定类型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1000只以上的鸭鹅、10000只以上的鸡、50头以上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2.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3.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铁岭市重点流域禁(限)养区总面积为 863.14km2,其中,禁养区面积为531.91km2、限养区面积为331.23km2。
铁岭市重点流域禁养区划定情况:辽河246.97km2、东辽河31.89km2、长沟河16.21km2、万泉河13.31km2、招苏台河80.41km2、亮子河53.8km2、马仲河25.87km2、二道河63.45km2,合计531.91km2。
铁岭市重点流域限养区划定情况:东辽河20.93km2、长沟河10.14km2、万泉河8.45km2、招苏台河43.27km2、亮子河31.17km2、马仲河15.91km2、二道河32.66km2、柴河42.73km2、清河61.62km2、凡河64.35km2,合计331.23km2。
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具体如下。
(一)铁岭县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1.辽河干流: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83.51km,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134.37km2。
2.长沟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长沟河河道长6.89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4.34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2.86km2。
3.万泉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万泉河河道长28.87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13.31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8.45km2。
4.柴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14.30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9.75km2。
5.凡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凡河河道长107.57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64.35km2。
综上,铁岭县县域内禁养区面积为152.02km2,限养区面积为85.41km2。
(二)开原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1.辽河干流: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22.84km,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32.32km2。
2.亮子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亮子河河道长34.05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16.35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9.37km2。
3.马仲河:县域内辽河二级支流马仲河河道长21.26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11.16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6.47km2。
4.柴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47.65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28.57km2。
5.清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清河河道长71.52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46.05km2。
综上,开原市县域内禁养区面积为59.83km2,限养区面积为90.46km2。
(三)昌图县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1.辽河干流: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43.73km,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72.06km2。
2.东辽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东辽河河道长49.64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26.43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17.10km2。
3.亮子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亮子河河道长94.28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37.45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21.80km2。
4.招苏台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招苏台河河道长158.50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80.41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43.27km2。
5.马仲河:县域内辽河二级支流马仲河河道长26.28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14.71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9.44km2。
6.二道河:县域内辽河二级支流二道河河道长128.19 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63.45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32.66km2。
综上,昌图县县域内禁养区面积为294.51km2,限养区面积为124.27km2。
(四)西丰县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东辽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东辽河河道长12.86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5.46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3.83km2。
(五)调兵山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长沟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长沟河河道长21.96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11.87km2。河岸外扩300-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7.28km2。
(六)银州区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1.辽河干流: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3.10km,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8.22km2。
2.柴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7.47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4.41km2。
(七)清河区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清河: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清河河道长24.58km,将河岸外扩300m划定为限养区,面积为15.57km2。
四、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1.对区内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与粪污防治档案,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活动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3.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备稳定的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粪便,养殖场全部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禁养区内全部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逾期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二)限养区
1.全面排查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防治档案,严格限制改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在限养区内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量达到50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年出栏量低于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
3.在限养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4.在限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干清粪养殖方式,严格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粪便与尿液综合利用,达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生产性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备粪污储存或处理设施,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确保粪污资源化率达到100%。粪污储存设施容积应能够满足六个月存储周期。
5.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2020年9月底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逾期不能完成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