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4月5日前登陆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www. lnsfxz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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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或者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 “最多跑一次”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做好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通过数据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能力,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比例。
第八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结合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省政府公布的清单予以补充。
“最多跑一次清单” 应当附具每件事及其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本件事及其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明确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
第九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功能,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立“一窗受理”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一窗受理”平台应当延伸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至村民(居民)委员会。
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
第十条 省、市、县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统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收件或者受理;依法应当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书面告知视为收件或者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需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以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定提出申请的方式。接受线上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入口。
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相关收件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除身份证外,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老年卡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服务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受理单位应当明确办理时限。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收件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收件部门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收件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期限有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承诺办事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事期限的,受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受理单位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自取等多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相关办结材料。
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行政机关按照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可以确认真实身份的其他验证方式,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九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采取大数据监管、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监管措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
对取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通过8890综合服务平台等途径收到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外的材料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事项清单外的证明材料;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六)违反本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将本部门的业务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的;
(八)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三条 驻辽宁的中直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