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财政局现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从202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录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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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铁岭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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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辽宁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市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市)区50:40:1:9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省、市、县(市)区90:2:8比例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省、市、县(市)区90:1:9比例分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省与市按9:1比例分担。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省或市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给予合理补助;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或市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省、市、县(市)区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市)区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unscramble

  一、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以及完全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范围,体现了政府对卫生和健康事业的主导作用和财政投入的决心。《方案》提出医疗体制改革要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了更好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明确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起草此实施方案。

  二、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要求,起草铁岭市实施方案。

  三、目标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方案。

  四、任务

  方案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医疗卫生领域四个方面与县(市)区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详细列明了与县区的分担比例。

  五、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

  财权事权: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六、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此政策明确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适度强化中央权责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等原则。此政策方案的实施,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办公电话

  铁岭市财政局  王锐   7281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