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民政局现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5月17日前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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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铁岭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邮政编码: 112000

正文 text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85元提高到706元,提高3.1%。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6420元,提高7%。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892元提高到919元,提高3%。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812元提高到8364元,提高7.1%。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05元提高到2315元,提高5%。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691元提高到1809元,提高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3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689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45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59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52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解读 unscramble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要求,综合考虑2023年我市经济增长幅度、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坚持城乡和区域统筹原则,适当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等因素,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对象的审核确认权限和补助发放权限均在各县市区。

  二、目标任务及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85元提高到70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6420元。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 892元提高到919元。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7812元提高到8364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05元提高到2315元,提高5%。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691元提高到1810元,提高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

  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三、提高标准的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四、工作要求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五、名词解释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按照《辽宁省困难群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社[2017]373号)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磊

  联系电话:024-7268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