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市金融发展局现将《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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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为抢抓资本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更好地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3号)、《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一)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市金融发展局及各县(市)区要组织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讲座、研讨等活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充实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领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优质拟上市企业,提供至市金融发展局,由市金融发展局组织推荐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六)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自然资源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各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七)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积极对接投资基金、风投创投、证券投资等机构,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市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辅导备案、申报材料、上市发行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其中,

  已到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获得《辅导备案登记回执》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或申报科创板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注册申请材料,并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如企业在实施意见发布时已完成辅导备案或已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则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2.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3.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5.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铁岭(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铁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6.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金融发展局和各县(市)区要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服务。对于帮助铁岭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按《关于印发 <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的通知》(铁委办发〔2019〕2号)申请奖励。支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投融资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铁岭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

  (九)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班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及时通报企业上市进展及国家、省最新政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市)区要有效发挥服务专班和服务秘书作用,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市金融发展局具体牵头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争取上级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上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十一)落实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建设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每新增1户上市企业,市自然资源局按辽政办发〔2019〕29号文件规定,积极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进一步借助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推进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引导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成长板、科创专板挂牌,加快挂牌上市融资进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09〕13号)、《关于印发 <铁岭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铁金委发〔2010〕1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铁政发〔2015〕8号)不可兼得。

解读 unscramble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引导、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拓宽融资渠道,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3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四大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1.完善“绿色通道”机制。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

  2.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3.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

  4.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

  5.充实上市后备企业库。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领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优质拟上市企业,组织推荐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

  (二)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6.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7.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积极对接投资基金、风投创投、证券投资等机构,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市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其中,

  已到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获得《辅导备案登记回执》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或申报科创板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注册申请材料,并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如企业在实施意见发布时已完成辅导备案或已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则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2)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3)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5)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铁岭(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铁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6)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8.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金融发展局和各县(市)区要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服务。对于帮助铁岭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按《关于印发 <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的通知》(铁委办发〔2019〕2号)申请奖励。支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投融资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

  9.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班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及时通报企业上市进展及国家、省最新政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市)区要有效发挥服务专班和服务秘书作用,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

  10.争取上级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上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

  11.落实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建设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

  12.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进一步借助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推进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引导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成长板、科创专板挂牌,加快挂牌上市融资进程。

  三、其他内容

  本实施意见由铁岭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09〕13号)、《关于印发 <铁岭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铁金委发〔2010〕1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铁政发〔2015〕8号)不可兼得。

  解读单位: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解读人:华伟    联系电话:7268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