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铁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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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讲话要求,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压紧压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持续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纵深推进“食安铁岭”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县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照省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结合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评价督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半年节点考核,视情况组成督导组,实地督促指导上年度及上半年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县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抽检监测等相关情况,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价,提交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县政府对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年中评价督促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党委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上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下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运行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各县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一)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获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予以双倍加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通报问题涉及各县的,予以双倍减分。

  第十一条 各县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方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等情形的,由市食安委或授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食安委主要负责人。

  各县政府有考核成绩下降幅度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级食安办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将责任涉及的市级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约谈范围。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 核 内 容 要 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领导小组(食安委)和市领导小组(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5

加分项

≤5分

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认可、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获得加分的,予以双倍加分。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被减分的,予以双倍减分。

  说明: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解读 unscramble

   现就《铁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印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23〕12号),文件明确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7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上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下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五)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及以上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各县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各县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等情形的,由市食安委或授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食安委主要负责人。

  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实施

  下一步,市食安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要求,科学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压实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解读单位: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于婷

  联系电话:024-74219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