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现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被列入今年市政府民生实事,并于7月1日正式执行。按照时间要求,6月份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完成市政府发文工作,为此将网上公示时间缩短为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6日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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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
邮政编码:112000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13元提高到744元,提高4.3%;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600元,提高7.7%;
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927元提高到967元,提高4.3%;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725元提高到781元,提高7.7%。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39元提高到2440元,提高4.3%;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5元提高到2030元,提高7.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5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7%。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92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9元提高到7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38元提高到68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9元提高到635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5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及任务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从2024年起,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随居民消费支出增长而提高。并逐步缩小城乡保障标准差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有效衔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随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而提高。
全面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民政领域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pan>辽宁省民政领域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9号)要求,到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比值缩小至1.2:1以内。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两年内比值应由目前到1.32:1缩小到1.24:1以内。
2025年,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分别按照不低于42.5%和48%确定。提标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比值将达到1.24: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进行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标准提高与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对象的审核确认权限和补助发放权限均在各县(市)区。
二、名词解释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量化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三、主要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13元提高到744元,提高4.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600元,提高7.7%。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27元提高到967元,提高4.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25元提高到781元,提高7.7%。
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39元提高到2440元,提高4.3%。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5元提高到2030元,提高7.7%。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2025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7%。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92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9元提高到7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38元提高到68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9元提高到63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5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按照《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4〕6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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