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税务局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一、辽宁省契税税率有变化,具体有什么改变?

  答:《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已经由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辽宁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政策执行口径为:

  (1)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2)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当时的具体契税适用政策规定执行,即按照不同权属、不同交易类型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仍然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实施以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实施以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实施以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单位和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票:一是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二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三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四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除以上情形外,辽宁省税务部门一律不得为纳税人代开普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个人所得税退补税主要情形:

纳税人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1)年度内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年度内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补税汇算义务情形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或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4)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6)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已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

  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如何享受?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阶段扣除的项目,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简介

  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十、新能源汽车需要交纳车船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税〔2018〕74号文件,第二条:“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十一、地方六税减免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