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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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09 00:00:00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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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精神,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蓝天工程”,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努力实现细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铁岭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导考核,严格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形成绿色物流;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PM2.5 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2.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4%以上,降尘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已完成)

  ———2019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以上,降尘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2020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1%以上,降尘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6.5%、17.2%和8%以上。

  3.细颗粒物PM2.5 年度努力目标

  ———2018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7微克/立方米。(已完成)

  ———2019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

  ———2020年,全市PM2.5 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清洁取暖。

  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发展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科学发展热泵供暖,大力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 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在2018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2.5%的基础上,2019年达到60%,2020年达到62.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铁岭供电公司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级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铁岭供电公司配合)

  (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37万吨以下。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 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在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的基础上,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

  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加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在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并完成364台小锅炉拆除任务的基础上,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成燃煤锅炉排查和供暖锅炉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加快替代散烧煤供暖。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法采用清洁能源取暖的,鼓励以“清洁型煤+环保炊具”替代散烧煤取暖,推广使用环保炊事采暖炉具、吊炕、热水空调和暖气“四位一体”供暖模式。力争到2020年,全市减少散烧煤供暖面积40万平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合理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六)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在确保不出现严重弃风、弃光,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前提下,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网铁岭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产业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对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及省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配合)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起,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整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二)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三)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四)改善货运结构。

  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不断释放铁路运能,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20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铁岭供电公司配合)

  (十五)加强油品质量管理。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在2018年抽检成品油200组以上的基础上,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40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60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配合)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要以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省部署的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年度淘汰任务。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七)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

  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的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20年,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建设防沙带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基础上,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二十二)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

  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控制农业氨源排放。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十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县(市)区将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各县(市)区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十六)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0.35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十七)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要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在2018年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实施有效治理的基础上,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八)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

  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十九)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要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考核问责。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县(市)区实施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四)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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