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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9月19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以下简称税收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税收保障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税收保障部门)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明确市政府各税收保障部门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全面建立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将税收保障信息传递、联合控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工作纳入网上流转,实现税收保障部门网络互联互通、涉税信息即时传递、实时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税收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考核各税收保障部门依规履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税收征管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以及网上税收保障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传递和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税收保障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税收保障部门之间的对接工作,明确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限,认真做好网上传递、联合控管等税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 税收保障部门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市残联、铁岭供电公司,各类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辅导培训工作,定期向税收保障部门通报涉税信息利用情况。税收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税收征管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临时需要的涉税信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税收保障部门应加强发票管理,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我市开具而未在我市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情况、招商企业和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国内“走出去”企业名单及具体项目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信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活动许可信息、技改信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民办学校办证审批工作相关涉税信息。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向其对应税务机关提供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收取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市民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宗教场所新建、改建或扩建设立网点以及清真食品经营审批等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证明信息、暂住人口居住信息、境外人员出入境信息、宾馆旅店入住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及时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营运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转籍、报废手续。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炸药等危险品保管使用信息、营运车辆车籍信息和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税源的调研工作。对税务机关实行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及代扣、代缴、代收、委托代征等手续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管理范围的市直预算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社保费缴费人、失业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应缴社保费核定、药店医保消费额等信息。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核验其涉税信息,对不能提供清税证明或不(免)征税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土地登记。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采矿登记等相关涉税信息,以及全市电子地籍信息系统中全部土地信息数据和日常更新土地信息数据等最新数据。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环保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以下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供热企业提供的企业供暖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涉税信息;供水单位提供的企业用水量数据等涉税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中标单位,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其相关涉税信息。
房产管理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对不能提供清税证明或不(免)征税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以下信息: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建设项目开工、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协调交通建设项目所属部门提供本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农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村土地承包(用于工业商业用地)、农业专项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事企业)、粮食储备补助等相关涉税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征用、占用林地,以及林地采伐项目审批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服务业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外经贸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信息,各类企业外贸经营权信息申报,出口商品配额证申报、申领信息,新办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新发生出口货物及劳务金额,全年每户企业出口额,被外经贸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其他涉税信息。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举办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相关涉税信息。督促所属单位和外来文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就其应税行为依法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由本级负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特别是存在偷、骗税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市规划局要在工程开工放线时,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资料,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资料的申请人,告知其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后再进行放线施工。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临街建筑物装修、改建行为等相关涉税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要及时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以下信息: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提供活动相关信息,提供营业性体育健身场所和培训机构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统计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的综合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人防办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单建人防工程使用、建设、改造、拆除等事项办理许可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物价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情况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要及时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应当纳入发票管理的涉税项目,对企业的各类专项拨款、补助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旅游委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旅行社设立审批信息、旅游景点审批信息、旅游专项拨款、旅游项目建设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工商局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及持有“一照三号”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对不能提供清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可共享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名称、数额以及其他税收数据,根据双方的代征协议,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代征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条 市质监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产品检测检验信息,电梯、锅炉、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烟草专卖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
第四十二条 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检验或免检的商品明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支付外汇情况、不能收汇的企业名单及原因、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类及C类企业名单、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分年度、分户出口收汇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残联要严格审批《残疾人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并按规定做好残疾人保障的年审工作。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第四十五条 铁岭供电公司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煤炭、矿山、钢铁制造、建材等涉税重点行业用电量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类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等动态情况,配合实施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要在纳税人银行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时,要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税收保障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涉税信息传递至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
第四十八条 各税收保障部门当期未产生涉税信息的,可实行零报送制度。
第四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规定向税收保障部门提出涉税信息需求、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内容。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对税收保障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严格保密并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定期将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税收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信息和税收入库信息。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税收保障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税收保障部门的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单位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
(二)相关单位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规范性;
(三)相关单位与税务机关对税收进行联合控管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检查考核采取网上考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计量扣分制。
网上考核每月进行1次,实地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于当月或半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五十五条 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六章 奖惩兑现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县域经济、城区经济优胜单位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等次评定挂钩。
第五十七条 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领导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成员单位,市政府将按绩效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涉税信息报送和联合控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