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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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15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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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

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地价监测体系,促进我市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铁岭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铁岭县(仅限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凡河新区)银州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共11类,基准地价以《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为准

三、土地级别划分范围以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为准。

附件:1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2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序号

用途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一级类名称

二级类编码

二级类名称

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2

0802

新闻出版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3

0803

教育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4

0804

科研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5

0805

医疗卫生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6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7

0807

文化设施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8

0808

体育用地

810

617

489

324

260

9

0809

公共设施用地

374

306

262

231

206

10

0810

公园与绿地

374

306

262

231

206

11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880

654

536

360

291

 

附件2

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

表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编码0801—0808)各级别范围表

级别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柴河街

光荣街

长青路

繁荣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柴河街龙翔路龙园街南马路岭东街开抚街

兴工街

玉深路新新路

光荣东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岭东街京哈高速

兴工街三铁门路、兴顺街新华街南段

富州路祥和路

环路北段柴河街岭东街

凡河新区

长白山路

昆仑山路

金沙江路

鸭绿江路千山路松花江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京哈高速龙珠街清安街

环路银州区边界

黑龙江路东延线

银州区边界

金峰小镇建成区

凡河新区

京哈铁路

凡河

凡河

莲花湖湿地

铁岭市城区范围内除Ⅰ、Ⅱ、Ⅲ、Ⅳ级以外区域

注:各级别详细范围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表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编码0809—0810)各级别范围表

级别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龙园街柴河街文化街

汇工街

南环路光荣街光华路

三铁门路东段北市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岭东街

环路

南柳路汇工街玉深路—兴顺街富州路新华街环路

环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京哈高速龙珠街新兴南街柴河街

京哈铁路长白山路

黑龙江路

银州区边界

凡河新区

钟山路、长白山路

昆仑山路

金沙江路

松花江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滨河北路银州区边界新兴大街开抚街

铁三线银州区边界

银州区边界

康复路

凡河新区

京哈铁路

凡河

凡河

莲花湖湿地

铁岭市城区范围内除Ⅰ、Ⅱ、Ⅲ、Ⅳ级以外区域

注:各级别详细范围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表3 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别范围表

级别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柴河街

光荣街

长青路

繁荣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柴河街—龙翔路—龙园街—南马路—岭东街—开抚街

兴工街

玉深路—新新路

光荣东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岭东街京哈高速

兴工街三铁门路、兴顺街新华街南段

富州路祥和路

环路北段柴河街岭东街

凡河新区

长白山路

昆仑山路

金沙江路

鸭绿江路千山路松花江路

老城区(银州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京哈高速龙珠街清安街

环路银州区边界

黑龙江路东延线

银州区边界

金峰小镇建成区

凡河新区

京哈铁路

凡河

凡河

莲花湖湿地

铁岭市城区范围内除Ⅰ、Ⅱ、Ⅲ、Ⅳ级以外区域

注:各级别详细范围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解读 unscramble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594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4838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1.3倍、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月保障标准提高到1598元和1160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确定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是省、市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差距,进一步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相关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
  二、政策依据及提标原则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的规定的“2019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6%和7.5%以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分别提高7%和10%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市)区保障标准差异化现状,确定全市提标原则为:一是确保完成省政府规定提标幅度目标;二是取消区域之间保障标准差距;三是实现全市城乡分别统一保障标准。
  三、主要内容
  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提标幅度,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由541元提高到594元,平均提高9.8%。全市农村低保年平均标准由4350元提高到4838元,平均提高11.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773元,平均提高9.9%。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290元,平均提高11.2%。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78元提高至1598元,提高15.9%。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至1160,提高31.8%。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7%,分别提高到542元、507元、470元、434元。
  四、提标意义
  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更好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巩固政策性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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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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