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3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不断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推进健康铁岭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激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需求引领、供给升级。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把加快社会办医发展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拓宽工作思路,融入健康理念,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规模逐步增大、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市内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四)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动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和新兴业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培育专业化优势。在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服务新业态,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六)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发展我市中医药资源优势,积极争取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
(七)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八)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发挥清河区作为我市医养结合试点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充分发挥西丰县作为我市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先导区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委
(九)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铁岭县(凡河新区核心区)、西丰县、清河区作为全市的试点县(区),可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为区域集聚发展模式,逐步建成我市健康产业先行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兴建国际专科医院、国际医疗康复基地、智能可穿戴医疗设备产业园、医疗大数据运营中心,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具备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可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联体牵头医院,鼓励其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学科建设、疑难危重患者转诊等合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三、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十一)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各地区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编制、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区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鼓励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部分国有企业办医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类医疗机构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十三)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各地区要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环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等现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监管职责逐步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规范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全面推开医师电子化注册,简化流程,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评价、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六)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将促进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逐步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
(十七)保障社会办医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八)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九)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学科建设、科研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医师培训基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临床教学基地。支持民营医院参与申报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按照一定比例为民营医院留出空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积极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组织以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质量管理组织,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职务的机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行业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在评审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二十)科学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服务内容。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发展空间。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各地区要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45号)的要求,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社会办医在公共资源可承受范围内,可突破床位配置标准。大型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功能定位,大力开展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减少特需服务规模。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服务内容,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总量,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和超常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多元治理
(二十一)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实施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二)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
(二十三)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依法推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投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从业医务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务人员依法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他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五、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以及省、市政府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于7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细则,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六)加强探索创新。各地区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区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