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措施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终止
5 预案管理
6 监督问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预案制定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空气重污染,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空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的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市直相关部门应急分预案,以及各县(市)区相关企业应对空气重污染的专项应急预案(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或专项预案。
全市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要制订本单位空气重污染期间减排操作方案,主要包括: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开原宏达热电有限公司、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暖厂、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领导,对处置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铁岭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空气重污染应对方面的宣传工作分预案,并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级别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空气重污染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筑类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级别管制企业名单;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交通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生计生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国资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传达市领导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指示批示,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铁岭供电公司: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编制本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应急预案(方案);完善本地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本地区范围内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制定本地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24小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预测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成立市空气重污染专家委员会,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及其后2天空气重污染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我市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会商确认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市空气重污染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市级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对我市辖区内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市环保局对沙尘暴天气、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超标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重污染,应在30分钟内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说明空气重污染主要污染因素,空气重污染结束前要持续报告。
3.3 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发布;收到省环保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信息时,要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措施
与预警级别对应,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2〕47号)执行;对因臭氧超标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日15时前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限产停产企业、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以及露天焚烧和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重点监管对象和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1.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通告,向市民告知空气质量状况、污染严重区域,空气重污染警报解除前要持续更新并发布最新消息。
(2)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高污染黄标车,以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等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频次,每日停用部分公务车辆。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及出入口的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设施或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增加施工工地和物料堆场的清扫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4)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加密监控和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6小时预报1次。
(5)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不同气象条件,参照市直部门职责确定所属部门和单位治理空气重污染措施;组织各单位、街道(乡镇)等开展卫生清洁活动。
4.1.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按照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空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行驶。
(3)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排油烟设备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进行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4.1.2.2 建议性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呼吁广大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1.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强制停止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道路等施工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1.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各大型户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4.2 响应程序
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须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每日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终止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每次空气重污染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空气重污染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本预案及配套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于5月底前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直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及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定期更新,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方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
6 监督问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对措施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 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空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贴有黄色环保标志。
7.2 预案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相关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指挥: 市长
副总指挥: 副市长
成 员:林 高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兰 浩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王 君 市教育局局长
周大禹 市环保局局长
董克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 明 市交通局局长
李卓见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庞艳玲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于昕煜 市国资委主任
杨艳萍 市气象局局长
张洪泉 铁岭县县长
刘延东 开原市市长
杨成田 昌图县县长
李凤楼 西丰县县长
刘 军 调兵山市市长
李铁刚 银州区区长
马 天 清河区代区长
黄长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明远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陈凤君 铁岭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周大禹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