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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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8-09 00:00:00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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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 月2 日

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 〕22号)、《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 2017-2020 年)》(辽政发〔2017 〕22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企业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通过对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区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整治范围

  各县(市)区城区内、城乡交界处、乡镇(街道)、村内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小企业、小作坊;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四、时间步骤

  (一)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阶段( 2018 年12 月2019年6 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确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整

  治要求、整治时限,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并于2019 年6 月31 日前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形成全市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9 年7 月2020 年6 月)

  各县(市)区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水利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依法应停产、停业、关闭范围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 整合搬迁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停产、停业、关闭范围,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 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停产、停业、关闭范围的企业,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同时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总结复查阶段( 2020 年7 月2020 年12 月)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0 年7月31 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各县(市)区政府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并于2020 年9 月31 前组织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并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范围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用水户,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在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整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市领导小组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网铁岭供电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局、市税务局、国网铁岭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领导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等行为,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县(市)区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政府将把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限期整改纠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 1.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jpg     

          2.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jpg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 月2 日

  

解读 unscramble

  一、制定《行动方案》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精神,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和《辽宁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整治原则、整治范围、工作安排、职责分工、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企业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

  第二部分,整治原则。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依法依规。

  第三部分,整治范围。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

  第四部分,工作安排。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12月15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排查摸底、集中整治、总结复查三个阶段。

  第五部分,职责分工。根据各部门职能,明确了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15个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具体职责。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激励督导、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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