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面对面服务零距离” 系列恳谈会相关政策解读(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   相关政策解读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网络消费中存在着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以及隐私泄露等问题也十分令人忧心,网络维权也一直是难点、痛点。2019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填补了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空白,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5部分作了详细规定。20213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面,我就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给大家作以简要解读。

  (一)如何区分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办法》第七条)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经营许可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行政许可,除规定的个人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或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不进行登记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2.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销售或者提供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特供酒、金银箔粉食品、军服、东北黑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电子烟、作弊电子计价秤、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

  3.依法亮证、亮照、亮规则的公示义务

  平台内经营者应履行亮证、亮照的公示义务,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以上平台内经营者的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的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平台经营者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提醒超过规定经营额度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信息,对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但不得干涉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将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4.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一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内容。

  三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执行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依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

  四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当消费者在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6.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责任

  一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虚假营销、虚构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以上就是我对网络交易相关政策的一些解读。

  二、电商企业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风险隐患

  结合前期对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电商企业实地走访服务收集的信息及市场监管部门线上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再讲一讲电商企业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

  1.   未按照相关要求公示信息

  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在线下发生变更后,如果没有及时上传至线上平台进行替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各电商企业要主动维护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相关证照,避免出现证照更新滞后和证照过期的情况。

  2.在交易链接中或现场直播时未全面展示商品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商品介绍页面或现场直播时未提供与实际发货相一致的商品,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按照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各电商企业要在商品详情页内真实、准确呈现商品信息,避免出现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的情况。

  3.涉嫌销售禁限售商品。

  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有“特供”、“专供”、“军”字号等文字和标志,不得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动物捕杀工具等禁限售商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照《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此,提醒各电商企业需在选品方面加强把控,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

  三、网络交易监管的重点工作

  一是强化智慧监管。依托“辽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五级贯通系统”等智慧监测监管手段,定期开展网络数据分析,着力探索创新符合电商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推动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

  二是强化乱象整治。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督促平台加强经营者资质审核严格规范网络营销和集中促销行为严查网售危害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清理处置网络禁限售商品,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指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履行好亮证、亮照、亮规则的公示义务;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市场局将持续发挥桥梁作用,搭建政企沟通平台,主动做好电商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电商企业切实有效解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