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且在名称上含有“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的,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规定、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

  部门起草的未经合法性初步审查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书面会签。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二)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及电子文本;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六)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市司法局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市司法局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五)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

  (七)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八)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九)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市司法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起草部门。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实施合法性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本部门的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明显违法的;

  (二)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失效依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出现严重后果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