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1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提升我市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生态环境、道路交通、森林草原、水利、农业、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军民融合,专业化与社会救援力量并存,救援与保障相衔接,在现有消防、公安、军警为主要救援力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缺乏、能力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平衡发展,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组建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响应,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顶得住、打得赢”。

  (二)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覆盖全市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装备质量、救援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数量、装备达到一定规模,应急能力全面得到提升;各类灾害应急专家队伍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指挥、专家指导、科学施救的救援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管理。逐步建成政府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一队多用、保障有力的各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基本达到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底,市本级直接调动应急队伍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县(市)区直接调动应急队伍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乡镇(街道)直接调动应急队伍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原则上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中、省直驻铁企业及市直管企业应建立规模为30—50人的专业应急队伍。

  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不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实际,有效整合各类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能,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调动程序。消防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以下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地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的抢险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承担相应的抢险救援任务。

  (二)统筹运用驻军、武警和民兵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将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实现军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统筹运用军地应急力量在队伍编制、教育训练、领导管理、组织指挥、综合保障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军地应急力量在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和应对处置能力。

  (三)深入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积极动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青年干部职工参与到应急队伍建设中去,协调调动本地区企业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机关干部、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伍;村屯(社区)要整合留守的青壮劳动力,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各地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开展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发挥村屯(社区)和企业的信息收集作用,指导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三、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防汛抗旱应急联勤队伍。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要求,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把装备建设的着眼点放在水旱灾害救援上。地质灾害和河道险工险段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村民(居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抗旱救援,有针对性地开展河堤巡查、人员疏散、险情研判、信息通报等应急演练和知识培训,增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自防自救能力。

  (二)深入推进森林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建设,推进防救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管理机构等,要安排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充实到森林消防队伍中去。自然资源部门要尽快完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规划和扑火装备配备,确保专业消防队伍履行专业职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树立“练为战”指导思想,定期组织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森林消防队伍扑救和处置重、特大火灾能力。要建立专业救援、综合救援、军警救援、社会救援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和综合应急保障需要。

  (三)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广泛吸收气象专家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到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接收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预报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高温、冰雪等极端天气的会商研判、综合评估、灾害等级划定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科普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做到地质灾害有预报、日常防范有方案、应急救援有措施。

  (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依托现有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不断加快企业内部应急队伍建设步伐,做到小事故应急不出厂、大事故救援不出县、重大事故联合处置。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的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政府要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人员,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险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六)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完善卫生应急队伍,在政府的支持下,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援助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重要内容。

  (七)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八)加强各类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市直各部门应建立分管领域对应的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专家组及专家队伍的参谋、智囊作用,提高应急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组织专家全程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决策咨询,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的技术支持能力。

  四、完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市应急救援和保障力量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日常协调和调度,并不断完善各级应急队伍建设,做到有队伍、有人员、有装备。卫生应急、危化救援、矿山救援、地震救援、红十字救援、社会救援、民兵救援、空中救援、通信保障、运输保障、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建筑工程抢险、燃气抢险、道路交通抢险、火灾扑救、城市防洪、防汛抢险、供水抢修、供电保障、油气管道抢险等行业领域相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二)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应急队伍组建采取平时人员分散、战时快速集结方式,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和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花名册,便于实现统一调度、快速运送集结、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同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对未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未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烈士、见义勇为和因公殉职等予以抚恤,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