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6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守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广泛开展“红色精神”“ 雷锋精神”、宣讲“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报告会、清明节祭扫烈士墓、“烈士公祭日”爱国主义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七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九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地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

  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十一条 部队车辆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县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迎、欢送等仪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武装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荣获勋章及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喜报、慰问军人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银行、医院、供暖、水电等服务窗口单位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通道和等候专区,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

  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抚恤优待。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其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加强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招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军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军队退役人员因故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査、公示和安排入学等工作。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负有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