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印发铁岭市基干民兵荣誉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军分区动员处

关于印发铁岭市基干民兵荣誉体系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铁岭市基干民兵荣誉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铁岭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军分区动员处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基干民兵荣誉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民兵调整改革,增强民兵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基干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铁岭市在编基干民兵。基干民兵个人有效证件为《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由铁岭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发放。

  第三条  铁岭市民兵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基层民兵营、连达标创先活动,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干民兵开展典型选树和先进表彰活动:

  (一)在应急应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行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兵;

  (二)在省(军)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军事训练、比武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民兵;

  (三)各行业、各领域选树的生产骨干、农村致富带头人、扶贫帮困和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等民兵典型。

  第四条  基干民兵持个人有效证件可在铁岭市域范围内享受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相应优待服务:

  (一)铁岭市域范围内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以及市、县两级中心医院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摆放“基干民兵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二)铁岭市公路客运站对基干民兵实行优先购票、优先安检、优先乘车等优待服务,并设置“基干民兵专用候车区域”。

  (三)市、县两级中心医院对基干民兵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服务。对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应急行动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基干民兵,进行优先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治疗后付费。

  (四)铁岭市市级公共文化场馆(含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并提供预约、团体优先讲解服务。

  (五)民政部门为困难基干民兵家庭建立快速申请救助机制,将困难基干民兵家庭全部纳入动态服务网格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将所有困难基干民兵家庭列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在必要时候可以先救助后审批。

  (六)交通运输部门对基干民兵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实行优先报名、优先培训、优先办证等服务。

  第五条  基干民兵持个人有效证件在铁岭市域范围内享受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优惠服务:

  (一)在铁岭市城区范围内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一定折扣优惠。

  (二)铁岭市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和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面向基干民兵免费开放。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景区、景点企业经营者实行相应优惠措施。

  (三)在铁岭市域范围内中国石油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享受家用汽车加油折扣优惠,具体优惠额度由中国石油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规定。

  (四)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网内享受“基干民兵专属优惠套餐”,具体优惠额度由各通信运营商规定。

  (五)在工商银行铁岭分行及其所属网点享受基干民兵专属优惠政策如下:新办卡、补办卡免工本费、年费;每月1次跨行转账或ATM取款免手续费,手机银行渠道本他行转账汇款免费;享受基干民兵专属的存款和理财产品资源;符合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条件的基干民兵,持信用卡在中国石油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可以参与优惠活动,不定期在工商银行铁岭分行指定的餐饮、商超等门店可以参与优惠活动,具体优惠项目由工商银行铁岭分行规定。

  第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值勤、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和相关行动时,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七条  对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一)铁岭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的审验和更换工作。

  (二)《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每年审验1次,每次审验有效期1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

  (三)持证人有违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对其《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不予年检,并由铁岭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

  (四)《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证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和《基干民兵保障卡》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细化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