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36元提高到671元,提高5.5%。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208元提高到5712元,提高9.7%。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月标准由 828元提高到874元,提高5.6%。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年标准由7284元提高到7440元,提高2.1%。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0元提高到2100元,提高11.7%。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80元,提高12.9%。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1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4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58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54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00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所需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确保2021年7月1日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于2021年7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