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5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

  第一条  为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是指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承载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管理业务,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梳理审批流程。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施联合审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的设立、运行及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主流程和并行流程的申报事项,负责审批政策咨询、统一收件、材料初审、后台推送、统一发件,并负责跟踪督促各后台并联审批部门限时完成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  综合窗口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服务人员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动次数。

  第八条  综合窗口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为申请单位提供审批政策咨询、申报全程代办、申报过程指导、审批结果跟踪等服务。帮办代办服务与项目管家工作有机结合,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实时开展政策辅导、协调衔接等服务,为申请单位提供专业、高效的全周期服务。

  第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接入全部纳入综合窗口办理,负责政策咨询、线上审批、限时办结,为申请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本阶段的并联审批,各审批部门配合牵头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设立综合窗口,完善综合窗口功能,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业务(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核准,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中介服务等)。综合窗口受理业务打破地域限制,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市通办。

  第十二条  将银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纳入综合窗口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银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包括受理、核算、缴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收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于需减免收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申请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由综合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核对无误后将申报材料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需提供纸质材料的,通过后台在各部门间限时流转。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推送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限时出具批准文件,及时推送至综合窗口统一发件,并在平台中作办结处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文件推送至下一审批阶段或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申请单位在申报时所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该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应将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明确告知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凡是可以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已经前置审批部门生成的电子批准文件和经审验上传的材料,不得重复验证。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机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否定备案”等各项服务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从简从快审批程序,对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实行专业化审批服务。

  第十八条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相关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将纳入相关行业红黑名单的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制定联合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审批部门及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则进一步规范联合审批,细化服务措施,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6日印发的《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铁政办发〔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