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管理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比20% ,安置补助费占比80%。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此次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