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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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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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  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全面梳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清单,突出提高改革的普适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让社会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好参与。
 (二)高效便捷。  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从而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协同推进。  相关部门利用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的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分类实施。  区分不同证照的涉企范围、业务流程、管理要求等,因证施策,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结合地区实际,探索整合与“多证合一”改革原则和要求相一致的更多证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三、改革任务
 (一)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铁岭市内各类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主要内容。
 1.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全市实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公安部门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此次整合20项涉企证照事项,在全市实现“二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2.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做好与省级层面的对接工作,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3.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登记流程
 (一)一表申请。  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
 (二)一窗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信息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三)远程备案。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有条件的通过关键字自动识别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相关部门要在1—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自动完成备案,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四)一网归集。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为依托,在“六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实现“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认领、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开展“多证合一”改革业务培训。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条线的业务培训,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组织“多证合一”改革前期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在社会各界形成充分知晓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保障数据信息传递顺畅。登记机关向相关部门推送企业共享信息,以自动交换的方式进行;不具备自动交换条件的,市直相关部门可通过省直对应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做好基础工作。牵头单位要及时做好“多证合一”服务指南、示范文本、申请表格的印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改革前,基础工作到位、不出问题。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启动实施阶段
 1.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自2017年10月1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多证合一”程序受理企业登记和备案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妥善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发放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中,要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企业的唯一身份代码进行采集,确保信息源头准确、证照妥善衔接。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提升阶段
 根据地区实际、企业需求及工作需要,陆续整合更多涉企证照,妥善做好业务和技术层面对接,不断改造升级现有业务信息系统。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对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要主动梳理并提出进一步整合的意见,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多证合一”改革不断深化,为群众创新创业提供更多便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铁岭市“三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解散。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把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必要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按时启动,运行顺畅,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切实解决好“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进一步增大的问题,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强化业务指导。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类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本条线做好“多证合一”模式下的信息共享和备案工作。各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对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把“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
 1.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铁岭市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
附件1
铁岭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张东明  副市长
副组长:  张  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  阳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
    田  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聂经全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福山  市投融资管理办主任
 仲崇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肖  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延辉  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春时  市农委副主任
王庆元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祝洪海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董雪莹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沈德才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大为  市工商局副局长
 丛  恒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化民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亢锦波  市旅游委副主任
杨永山  市行政中心管理办副主任
王海滨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英武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王利铭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传良  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徐  跃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大为同志兼任。

附件2

铁岭市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1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分公司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市公安局

2

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市财政局

3

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4

道路客运经营者

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5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

从事货运代理

(代办)等货运相关

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7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市农村委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8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市商务局

9

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备案登记证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0

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11

艺术品经营

单位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12

旅行社服务网点

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市旅游委

13

旅行社分社备案

登记证明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14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15

出入境检验检疫

报检企业备案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铁岭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16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

备案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17

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市人民银行

序号

涉企证照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涉及部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

19

保险专业代理

分支机构经营

保险代理业务备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设立、撤销分支机构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20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备案

保险经纪机构在设立、撤销分支机构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解读 unscramble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