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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加快突破辽西北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铁委办发〔2018〕3号)精神,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JP〗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居民住房合理需求,坚决遏制蓄意炒房行为,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将县城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22个月以下,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到2020年,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运行,商品房库存保持在合理区间;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住房租赁市场。
三、主要措施
1.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处罚和曝光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从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2.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遏制楼盘烂尾、预售资金随意挪用等现象发生。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单位价格,严格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完善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
3.活跃房地产市场,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商品住宅库存较大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形式多样的房交会,推进商品住宅去库存。商品房库存较大或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高于22个月的地区,要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措施。
4.加强与各类媒体的合作,发挥媒体宣传优势,通过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发布楼市动态信息、编辑楼市杂志等形式,解读国家产业政策,报道和宣传铁岭房产新政、楼市信息,努力引导消费,助推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5.房地产主管行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真实运行情况。
6.全面清理整治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合理审批和收费,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项目审批与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减轻企业负担,凡国务院明确规定取消或停止办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审批、收费,已转为备案的事项,不得搞变相审批或强制指定中介服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要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进程。
7.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公开发布房地产有关信息,引导房地产项目投资更加科学合理,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8.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宅,发展租赁地产。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实施有效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在国家、省、市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继续贯彻实施《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6〕21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7〕5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26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强化部门合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认真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在增加有效供给、拉动消费需求、推进去库存等方面制定出台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针对本地区商品房库存的实际,将房地产库存调控到合理水平,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3.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房地产市场增添动力。同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继续执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铁政发〔2015〕10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1号)等有关政策,在棚户区改造中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