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集约和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政务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打造数字政府,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数辽组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含新建、续建、改建等)和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标准化体系和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须符合国家、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顶层设计,以数据共享为基础,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方式组织实施。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外,新建项目应当依托市级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云进行部署,对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建设的项目应当向政务云迁移。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审批、竣工验收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行、档案、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重点建设方向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和监管能力的项目;
(三)按照省、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要求,需要统筹建设的基础设施、平台类项目和应用系统;
(四)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消除网络和系统安全隐患的项目;
(五)整合现有分散的业务系统、共享数据资源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且没有明确依据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一)项目可内部整合归并或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但依然单独建设分散、功能重复的孤立信息系统;
(二)业务长期脱节、所占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系统;
(三)未充分利用市级政务云资源,单独建设的数据中心或购置硬件设备等资源;
(四)未设计接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共用系统的项目;
(五)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未达要求的项目;
(六)非共建共用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管理等项目。
第七条 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无交叉。
需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各县(市)区应在大数据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做好辖区内政务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资源的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避免出现数据壁垒和重复建设情况。
第八条 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运维计划、资源共享、绩效评估等相关材料。新建项目需报送项目建设方案。
第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结合项目储备库、项目数据共享需求程度等内容,拟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和投资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本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中需要建设的项目,经项目单位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前期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列入省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项目批复后,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将批复文件抄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省专家库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论证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更新频率等具体内容。第三方咨询评估报告、项目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审批管理,项目方案中需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章节。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统筹协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服务,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认真编制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计划和预算指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且资金调整数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5%,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调整程序。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硬件应选择绿色、节能、低碳的产品。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单位在先行组织并通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总结、初验报告、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意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未充分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数据未实现有效共享、系统接口不完善,系统功能不完整、未达到设计要求,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验收整改意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违者暂停项目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的项目,不得支付剩余的建设资金,不安排运维资金和政务云网资源。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运行使用效率、用户评价、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方面,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至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组织省专家库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投资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审计监督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市级项目批复要求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将根据情形,采取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等方式予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归市政府所有,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集约和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政务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打造数字政府,依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2022年5月18日数字辽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借鉴沈阳、大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键词诠释
1.政务信息化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含新建、续建、改建等)和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标准化体系和支撑体系等。
2.电子政务网:电子政务网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主要是政务部门的办公网,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业务和不需要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
3.政务云: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已有的机房、计算、存储、网络、安全、应用支撑、信息资源等,发挥云计算虚拟化、高可靠性、高通用性、高可扩展性及快速、按需、弹性服务等特征,为政府行业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系统、信息资源、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等综合服务平台。
三、项目建设的原则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须符合国家、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顶层设计,以数据共享为基础,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方式组织实施。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外,新建项目应当依托市级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云进行部署,对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建设的项目应当向政务云迁移。
四、工作指南
1.受理单位: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
2.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3.联系方式:024-72680205
4.时限:根据《办法》第八条,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
5.申报条件:满足《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且不在第六条范围内的项目。
6.程序:根据《办法》第二、三、四、五章内容,划分规划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四个阶段。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按要求组织申报、实施和验收。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与验收评估、后评价及项目监管等工作。
7.职责分工:根据《办法》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审批、竣工验收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行、档案、安全监管等工作。
8.调整变更:根据《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八条,年中新增和实施期间确需变更建设计划(资金调整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5%)的项目,应履行申报和调整程序。
9.其它: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第三十三条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单位: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
解读人:郭大为
办公电话:024-726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