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生态、财政
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7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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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县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一般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其他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县域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县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县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县域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县域内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域内辐射安全管理,县域内环境安全管理,县域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域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跨县域、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县域以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噪音、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严格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持续深化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县(市)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市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 unscramble

  一、出台背景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四部分。

  二、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起草我市《改革方案》。

  三、目标

  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五个方面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任务

  《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

  五、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

  财政事权: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六、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办公电话

  铁岭市财政局 吴云鹏 728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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