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资
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1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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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1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并定期调整,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外的其他涉企重大事项依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执行。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四)市属国有企业企业产权转让致使失去控股权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新增为无产权关系且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新增为本市范围外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七)市国资委认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大事项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合规审查人员的确认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通报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

  (二)在请示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十六市属国有金融、文化类企业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十八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十九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铁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解读 unscramble

  一、修订理由

  《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制定出台后,在国资监督,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资国企改革形势变化,《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亟需完善调整,结合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有关工作要求,对《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文件中请示市政府批准事项,删除了国资委决策事项,国资委决策事项由《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约束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关键词解读

  1.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4.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改制: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投资入股,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改制成由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行为。

  6.清算组: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共分5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文件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共2条,主要对市属国有企业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共6条,主要对市属国有企业就重大事项内部决策,资料提交、补交材料、受理时限、组织实施进行了明确。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共2条,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内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第五章附则共6条,主要对办法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解读单位:市国资委

  解读人:明艺楠

  办公电话:726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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