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精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04项。其中,取消58项,下放7项,增加(承接)92项,转为内部管理22项,合并25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正在推进的机构改革,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加强业务学习、指导和监督,确保调整职权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下放1项
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接2项
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2.铝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三、市教育局
(一)增加1项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二)转为内部管理4项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处理
3.教师申诉的处理
4.对不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请进行复核
(三)承接4项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3.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
四、市民委
承接1项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五、市公安局
(一)取消3项
1.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等行为的处罚
3.对暂住证的收缴
(二)合并2项
1.将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配用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和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合并为枪支、弹药、配备、运输许可
2.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和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合并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许可
(三)承接1项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六、市民政局
(一)合并3项
1.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合并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2.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合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合并为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二)增加2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2.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三)下放1项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七、市财政局
(一)下放1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取消1项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增加1项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取消3项
1.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管理
2.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
(二)合并5项
1.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合并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2.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和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确认
3.将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4.将劳动用工备案、市属企业劳动关系认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和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合并为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5.将集体合同审查并入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三)转为内部管理16项
1.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给付
3.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
4.省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
5.其他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省级创业型县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6.工资、离退休费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除外)〕
7.工资支付手册审核
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9.事业单位人员交流
1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1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12.代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13.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14.职业年金管理
15.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管理
1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审核与发放
(四)承接1项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取消4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2.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二)合并2项
1.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合并为探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2.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合并为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十、市环保局
(一)取消3项
1.排污费征收和缓缴排污费审批
2.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二)合并1项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合并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定废物转移审批
(三)增加7项
1.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5.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分配
6.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备案
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达标规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备案管理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取消3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乙级及以下)
2.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行为的处罚
(二)转为内部管理2项
1.建设系统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初审
(三)承接2项
1.供水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考核
2.燃气经营企业“三类”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十二、市交通局
(一)取消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合并1项
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承接6项
1.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公路、水路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四)增加4项
1.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三、市农委
(一)取消8项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2.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7.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8.对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二)合并4项
1.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食用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合并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合并为采集、出售、收购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4.将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合并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三)增加7项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2.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查封、扣押
5.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扣押
6.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工具和场所扣押或查封
7.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审
十四、市水利局
(一)合并2项
1.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合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审批
2.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和利用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批合并为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和利用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批
(二)增加1项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五、市林业局
(一)合并1项
将征占沼泽湿地审核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合并为征占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二)承接2项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2.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三)下放1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十六、市商务局
承接1项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十七、市文广新局
(一)合并1项
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和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合并为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规划、建设、验收审核
(二)下放3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2.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3.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三)承接1项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十八、市卫生计生委
增加23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行为的处罚
9.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2.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3.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4.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5.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16.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7.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
18.对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19.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0.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
22.对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23.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十九、市工商局
(一)取消14项
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设立分公司备案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4.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13.〖JP3〗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JP〗
14.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二)合并1项
将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合并为市场主体登记
二十、市质监局
取消14项
1.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核发
2.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核发
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核发
4.救生设备生产许可核发
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核发
6.人造板生产许可核发
7.对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12.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3.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14.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一)取消3项
1.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构资质审批
2.对冶金企业未对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
(二)合并2项
1.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合并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为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承接1项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四)增加2项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取消1项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二)承接5项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2.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
3.执业药师注册
4.出具医务人员为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5.保健食品备案
(三)增加4项
1.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三、市人防办
承接2项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二十四、市畜牧局
承接11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核发
3.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4.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5.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6.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8.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9.甘草和黄麻草采集证核发
10.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11.对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征用、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