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凡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2.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3. 《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4.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5.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07〕111号)
附件2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作出修改
1.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规章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该《规定》中所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均修改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七项,同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对《铁岭市寄递物流业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条第九项中“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2.删除第十二条中“对寄递三轮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计分审验管理”和“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寄递物流经营单位、车辆、人员不得在市区从事寄递运输活动”。
3.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检查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