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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8月29日,原昌图县老城镇征安办副主任贾闯、昌图县老城镇农技中心技术员刘晓君在同事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同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殊死搏斗。在搏斗过程中,贾闯同志被刺中3刀英勇牺牲;刘晓君同志左臂被砍受伤。他们的英雄壮举,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和高尚情操,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时代英雄和社会楷模。
依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追授贾闯同志“铁岭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授予刘晓君同志“铁岭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市政府号召全市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贾闯和刘晓君同志学习,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坚持正义、舍己救人,用鲜血、生命捍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不畏强暴、匡扶正义的高尚品德,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铁岭平安创建工作和推动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贾闯同志
授予刘晓君同志铁岭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时代见义勇为精神的“风向标”作用,不断激发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一、表彰背景
2019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各级党委政府及时确认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彰显党和国家支持鼓励见义勇为的鲜明立场,进一步形成“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的良好氛围。
二、政策依据
依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3年8月颁布),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七条(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贾闯、刘晓君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极为关注,认为贾闯、刘晓君同志的先进事迹非常典型,具有代表性,现已将贾闯、刘晓君同志的先进事迹推荐至“第十四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活动中。
三、主要内容
市委政法委对昌图县申报的贾闯(男,中共党员,该镇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副主任,见义勇为不幸身亡)、刘晓君(男,群众,该镇农业中心技术员,见义勇为受伤)同志见义勇为事迹,认真调查审核后,向市政府、市委建议表彰。2019年12月,铁岭市政府下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贾闯同志 授予刘晓君同志铁岭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铁政发〔2019〕12号文件,追授贾闯、授予刘晓君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奖励,号召全市党员干部、群众向他们学习。
四、表彰意义
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自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模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运用社会力量维护社会治安、推进平安铁岭建设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弘扬英雄模范的吸引力、传播力和影响力,激励党员、群众崇尚英模、学习英模、争做英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