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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精神,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科学预算,统筹管理。要合理确定财政收入预算目标,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为预期性,并综合考虑地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经济发展现状及预期、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财税政策调整预期等因素,科学制定各地区年度财政收入预算。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建设,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二)落实政策,实事求是。要强化财政收入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和清理欠税等工作力度,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组织财政收入,彻底杜绝“无税造税”、“乱拉税源”、“混库串库”、“寅吃卯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越权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充分发挥企业活力。
(三)摸清底数,挖掘潜力。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深入各县(市)区和企业开展税源调查工作,重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商贸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分析重点税源企业和新增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摸清财政收入底数,深入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对财政收入准确分析和预测的能力。要定期召开财政收入分析调度会议,分析重点税种和重点行业税收情况,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财政收入下滑趋势。要建立经常性调度机制,加大对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的调度力度,落实月调度、季考核、半年通报、全年算账制度,及时了解组织财政收入情况,跟踪重点,确保财政收入按进度均衡入库。
(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要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19条措施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9条措施及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房地产市场复苏,加大现代服务业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旅游业、商贸物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走向,充分发挥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向促进经济发展要潜力,向优化税收结构要潜力,向易流失税收要潜力,积极培育和扩大税源,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带动经济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市直有关单位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五)建立体系,保障重点。要加快推进部门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人员编制、职级等信息,建立基本支出台账,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门不再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其经费由单位自行承担。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工资、运转等刚性支出,多渠道筹集资金,全力保障“三农”、教育、社保、医疗、环保等重点支出和民生实事支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落实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程序,规范资金分配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勤俭办事,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大力压缩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经费支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考察事项,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六)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如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事项时,要按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全面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坚持以刚性支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项目资金需求及合理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到位率。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加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力度。
(七)加快进度,规范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下达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市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分解下达。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健全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连续两年结转的项目支出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一律不再结转到下年使用,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较低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相应压缩部门项目支出规模。加强对结余结转和非预算占压国库资金的清理,规范资金分配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管控和协调力度,切实有效防范县级财政运行风险,确保全年收支平衡。
(八)推进公开,接受监督。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财政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各自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要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的款项科目,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三公”经费都要进行公开。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收支、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财政秩序,强化源头控制,健全严肃财经纪律长效机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人员编制管理,完善资产配置、人员编制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切实构建阳光财政。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及市直有关单位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九)完善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规范建立支撑乡级国库集中支付运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和审批程序,凡是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归并,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切实规范存量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存量财政专户的规范管理。财政部要求撤销或合并的专户,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意见中要求撤销的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或整改到位。依据地方党委、政府制发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开户设立的财政专户、其他无政策依据设立的财政专户、不符合《预算法》和国务院要求的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自查,主动规范。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开立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要求,按程序逐级上报至财政部核准。未经财政部核准,各县(市)区一律不得擅自开立财政专户。
(十一)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本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方案。严格控制借款范围,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及时签订借款协议,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借、用、还”一体化的政府债务运行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铁政发〔2015〕23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77号),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债务化解规划等制度,推进政府性债务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十三)加强限额管理,规范举债方式和举债程序。各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不得突破批准限额。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只能由省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支出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支出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除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以及转贷的主权债务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债务。新发生的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加强支出管理,规范用债项目和用债程序。各县(市)区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事业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置换存量债务债券要依法用于置换清理已甄别确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本金,其中一般债券置换一般债务本金,专项债券置换专项债务本金。要按照优先置换到期、逾期、短期、高息债务的原则做好债务置换工作,如提前置换以后到期的债务,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共同签订四方协议。置换国库垫付偿还的债务,存量债务债券发行后所置换的资金应及时回补国库。置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严格逐笔对应到存量债务项目。新增债券所置换的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事业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事业项目后续融资,统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五)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偿债方式和偿债来源。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债务,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债务,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通过压减预算等措施偿还的债务,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当发生债务风险时,集中超收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资金,通过偿债准备金、预算调节基金进行偿还,必要时可启动政府预备费资金偿还,同时要停止政府建设项目支出,调整预算压缩公用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切实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十六)强化绩效考评和监督问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门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水平。要密切关注债务风险指标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防控债务风险,推进政府性债务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水平作为对县级政府财政绩效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对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地方政府存在违法举债或担保等问题,要责令其改正,并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及市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细化管理要求,确保财政正常运转。选好配强基层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接受过财经类专业教育或熟悉财政业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规定,全面建立县乡财政内控制度及风险事件应对机制。市政府对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管理绩效较好的县(市)区,对于管理绩效较差的减少或者停止安排,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对于县级财政运转出现严重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及市直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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