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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7月1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优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既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交通保障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现实需求,也是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本质内涵,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战略工程,坚持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四优先”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
要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逐步形成以公交车为主体,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努力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逐年提升,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线网密度及站点布局逐步优化、协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政府主导公共交通发展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得到落实。
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中心城区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站点300米覆盖率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到14标台以上,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新增、更新比例在2016年应达到全年新增、更新公交车的15%,在2017年应达到全年新增、更新公交车的20%,在2018年应达到全年新增、更新公交车的25%,在2019年应达到全年新增、更新公交车的30%,争取到2020年占全年新增、更新公交车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到10标台以上,公交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逐年提高。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并在规划中科学布局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节点设置,促进城市内外公共交通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扩张的局面。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要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新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应充分考虑公交职工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附属功能,也应满足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和发展需要。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公交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等,并预先建设供电等配套管道设施。加强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的建设与维护。
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逐步解决历史欠账,公交车停(发)车场、加气站、充电桩、调度室等用地应优先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取得。
五、加快体制创新及新技术应用
顺应市场规律、市民需求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拓宽投融资渠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为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通过银企合作等渠道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鼓励公交企业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
按照国家政策导向积极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优先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各级财政应给予相应补贴,相关部门免收公交车环保、专用设备等检测费用。新能源公交车用电参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建立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为主体的智能化公共交通调度指挥中心。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手机查询系统和移动支付体系建设,主动融入“互联网+”,逐步实现定制公交、掌上公交、智慧公交等新概念应用。
六、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力度。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
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综合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换乘方式、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群众可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可负担的公共交通价格,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对公交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开辟冷僻线路、服务“夜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级交通部门要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每年将考核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落实对公交企业的退税政策;适当减免公交企业税费或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依法减征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税;免征公交车的汽车购置税;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免收设立公交候车亭、站牌涉及的破路费、绿化植物移植费等费用。公交车候车亭和公交车车体的广告收入作为企业改善公交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的补充,相关部门免收管理费。
七、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要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建设,结合我市城区道路状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提出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应同时配建公交专用道所需的优先信号、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速度、准点率和可靠性。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校车、客运班车、包车客运车、生产经营单位职工通勤客车使用公交专用道,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侵占公交专用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
要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开展公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公交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制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恶劣气象条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每年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保障职工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公交企业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创造条件,确保公交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公交企业要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并向一线职工倾斜,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要着力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条件,扭转职工劳动强度过大的状况。相关部门要指导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开展公交企业用工规范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正当权益。
十、建立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公共交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铁岭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考核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涉及的立项审批、财政补贴、城市配套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划拨、票价制定、信息化应用、节能减排、税费减免、路权优先、反恐安保、劳动保障、电价优惠等相关问题。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