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17”一般事故结案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有关责任单位、铁岭县人民政府、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7点20分左右,在铁岭县凡河金海湾西区Ⅲ组团1#2#3#5#6#楼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2号楼2单元雨棚断裂,造成一名工人受伤、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铁岭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受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铁岭市住建局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检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复。市政府于12月12号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7”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铁政[2022]56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建议对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四十万元;
  2. 建议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铁岭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3. 孟凡金,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4. 杨洪伟,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即处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 杜述柏,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孟凡金违章指挥吊车这一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即处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凡河金海湾西区Ⅲ组团项目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鑫海建筑公司未配备司索信号工这一隐患。建议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铁岭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8·17”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附件: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