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11·23”一般事故结案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有关责任单位、铁岭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中移建设辽宁分公司:

  2022年11月23日下午15点10分,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铁岭市昌图县毛家店镇牤牛村进行“移动宽带光纤引入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触电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铁岭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受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检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11·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复。市政府于12月12号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11·23”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铁政[2022]55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建议对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四十万元;
  2. 张治滨,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佣人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3. 邸斌,嘉博公司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即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 张洪彬,施工队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张治滨在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即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中移建设辽宁分公司,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和频次,指导施工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6、铁岭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11·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通信行业施工企业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11·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