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2023年2月12日19点50分左右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一车间修补工邢改菊在管桩裙板凹陷修补过程中,因其所处位置在吊车行车盲区中,管桩调运下降过程中将邢改菊压伤,企业立即将其送至铁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20点5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成立了由铁岭市应急管理局、铁岭市总工会、铁岭市公安局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志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市政府于2023年7月20号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铁政[2023]37号)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铁岭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1011日,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应急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档案、现场核查及质询的方法,开展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市应急局于洪江

  副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王家宏

  员:市应急局调查统计夏冰

  市总工会劳保部部长徐颖

  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科长李旭

  市应急局主任科员周吉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形成评估意见

  (三)评估方法

  1.听取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2.调阅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调查卷与处罚卷进行了归档,共分3卷,于20231019日在铁岭政府官方网站对政府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4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邢改菊,三和管桩公司美容工,在起重机吊运管桩作业时违章进入装卸区进行美容作业,导致起重机在下放管桩过程中将邢改菊头部砸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邢改菊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1.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肖慈元,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组织制定本单位指挥人员相关制度不到位,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项的规定,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法人肖慈元进行立案处理,于2023年7月2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调查2-2),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肆仟元整),2023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2023调查2-2),2023年8月7日肖慈元按照足额缴纳了罚款。

  徐鹏飞,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邢改菊在起重机吊运管桩作业时违章进入装卸区进行美容作业,本起事故负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项的规定,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安全员徐鹏飞进行立案处理,于2023年7月2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调查2-3),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柒仟元整),2023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2023调查2-3),2023年8月7日徐鹏飞按照足额缴纳了罚款。

  1. 行政人员约谈(1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和管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入职员工(邢改菊)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开展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并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于2023年7月2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调查2-1),对其处肆拾万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2023调查2-1),2023年8月7日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按照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整改评估情况

  1、安全培训方面。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针对“2·12”事故,开展了全员安全生产整改会议。该公司针对“2·12”事故开展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违规作业。

  2.安全措施方面。经现场检查,事发后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针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的整改。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铁岭县人民政府认真吸取“2·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指导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等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整改。

  六、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报告

  辽宁铁岭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

  202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