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1109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退休村干部及劳模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王文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退休村干部及劳模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农委委政治处分管铁岭市省、市级农民劳模退休后生活补贴下发工作,同时我委协助铁岭市工会评选农民劳模工作。

  按照辽委办发【2000】19号《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文件要求,给予省级退休农民劳模相应待遇:“标准是: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2、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日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3、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意见第三条1、2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今后评选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届时由政府确定,不再实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

  按照铁委办发【2000】25号《关于提高铁岭市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标准是:市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享受30元增加到50元五六十年代获得以上称号的每月增加到70元;七八十年代获得以上称号的每月增加到60元。并且今后评选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届时由政府确定,不再实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

  在此文件后,辽宁省委政府和铁岭市委市政府都没有对劳模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的文件,我市农民劳模目前只能按照此文件执行。

  2018年5月22日